最近,澳洲联邦议会的一个女性议员向国会提出了一个新法案,要求夫妻或伴侣在发生性行为之前签订协议,以免出现对是否属于性侵犯的错误判断。她描述说,这样的协议里,要包含女性的名字和地址,驾驶执照号码,这样男性可以验明女性的“正身”。更为夸张的是,这份协议还要包括女性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小孩,女性是否愿意被带到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等条款。这个法案一提出,顿时国会上下哗然,招来一片唏嘘,不少人认为,国会把手伸到公民的卧室里,侵害隐私权,简直是多此一举。 然而,提出这样看似荒唐的法案绝非空穴来风。在澳洲社会里,一直存在着一种严重的,但是却被人忽略的犯罪问题,那就是“约会强奸”。“约会强奸”是指在相识的男女约会的过程中,在一方不情愿(通常是女方)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许多人很难接受这样的行为是“强奸”,是犯罪。既然是约会,男女欲火中烧,即使一方粗暴行事,另一方半推半就,两个人的事怎么能和犯罪挂上钩呢?其实,大多数的被害者也是这样认为,于是就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了。 但是,一个无法争辩的事实是,不论是在什么人中间发生的,不论是如何发生的,未经允许的性行为就是强奸,而强奸是与性爱没有关系的。统计数字显示,纪录在案的强奸个案中,犯罪人中伴侣(配偶)占8.7%,过去的伴侣占11.5%,男朋友或约会伴侣占16.6%,其他相识占31.1%。也就是说,在认识的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高达67.9%,而陌生人只占32.1%,可见被人们忽略的性犯罪行为有多么严重。因此,“约会强奸”被称为“隐藏的犯罪”。 可是,在相识者之间发生的性侵犯却很难界定,而犯罪者因此逍遥法外。一种常见的犯罪方法是给受害者食用违禁药物或含有这类药物的饮料,使受害者不是失去知觉,就是处在兴奋状态不能自控(中国人俗称的春药)。另一种就是在酒精催化下的性犯罪。许多人在酒吧或在家里约会都喜欢喝点酒,依次营造浪漫气氛。可是正像中国人常说的那样,“酒能乱性”,“酒壮怂人胆”,一杯酒下肚,平时像避猫鼠似的胆小鬼也会色胆包天,做出蠢事来。 我们从以往这类性犯罪的裁决上,往往看到的是对受害者(主要是女性)不公正的评价和歧视,认为凡是摊上这种事的女人都不是好东西。最明显的说法就是“冶容诲淫”,你打扮得那么迷人,穿着那么性感,动作那么轻佻,眼神那么勾魂(比如暗送秋波),哪个男人不心猿意马,春心浮动呀?男人另一个理直气壮的说法是,我花钱请她吃饭,给她买东西了,跟她上床是理所当然的,各得所需,何乐不为呢?有人狡辩说,她既没呼叫,也没反抗,那不就是同意吗?更有甚者说,我又没拿刀没拿枪威胁她,不就是动点武力吗?说不定当时她还享受被虐待的快感呢!其实这些说法都不能站住脚,在法庭上,只要是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性行为,就可以判定为性犯罪。 强奸,包括“约会强奸”,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损害是严重的,甚至是遗恨终身的。在所有受害者中,15至24岁之间的女性的被害系数最高。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身心,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男性免于蒙受不白之冤,提议在发生性行为之前签订协议就不是无稽之谈了。有人也许会说,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是不接触异性,不做爱。然而,食、色乃人之天性,避而远之并不现实。性行为就像一把两面剑,激情与罪恶只是一念之差。 今夜月光皎洁,正是花前月下,谈情说爱的良辰美景。芸芸众生中,一定有不少人,或是鹊桥相会,一夜销魂,或是邂逅相遇,共赴巫山。请问,你们都带上协议书了吗?
不是吧这样也行
法治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