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旅行社应承担部分责任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辉称,根据香港旅游部门的相关规定,随旅行团购物的游客因所购物品有质量问题,而投诉至香港消委会,14天内可退换商品或全额退还货款,且须发票齐全。所以,吴先生退货要求,因超过退货期限已无法实现。 律师指出,根据内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这一纠纷的实际情况来看,旅行社起了“中介”的作用,且丢失了发票、延误了退货时间,对吴先生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消协提醒】赴港购物勿用“内地概念” 湖北省消协一工作人员称,内地消费者习惯于“三包”服务(即购买家用电器等商品可以包修、包退、包换),但目前香港法律没有此类规定。对于需要退换的商品,香港的《售卖货品条例》明确规定,售出的商品只有因质量问题或经营者无销售资格等,消费者才可要求退换。如果消费者完成交易后,发现其他商店的相同商品价格更低想要退货,通常是不会被允许的。 内地游客在港购物时应货比三家,不要盲目相信店方的宣传,冲动购物;购物时应索取收据或凭证,以备不时之需,遇到消费纠纷可向香港消委会咨询、投诉。
在香港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注明货品的来源.因在香港本地也有水货和行货的区别之分..
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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