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3月1日起,起征点就为2000元了。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1600元/月。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全部工资薪金扣除16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500元以下 5%2.500-2000 10% 253.2000-5000 15% 1254.5000-20000 20% 3755.20000-40000 25% 13756.40000-60000 30% 33757.60000-80000 35% 63758.80000-100000 40% 103759.100000以上 45% 15375计税金额=全部工资薪金-(社保 医保 失业险 公积金) -1600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