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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征用的耕地”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九条第一款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条款中所指“征用的耕地”怎么理解??我们现在不理解得是:这块土地虽然被征用了,但是未正式投入使用,原来得农民还在正常种植着农作物,它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花了好长时间问了个研究生:要!

一年未使用的要按照当地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两年未使用的由原批地机关批准,县人民政府收回。所以这不是一个要不要缴税的问题了,说不定地都保不住了